盤式干燥機進場時,要按盤式干燥機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按清單逐一檢查驗收,其檢查的要求如下:
(1)對整機裝運的新購盤式干燥機,應進行運輸質量及供貨情況的檢查。
(2)對解體裝運的自組裝盤式干燥機,在對總成、部件及隨機附件、備品進行外觀檢查后,應盡快組織工廠組裝并進行必要的檢測試驗。關于保修期及索賠的規定為:一般國產盤式干燥機從發貨日起12至18個月;進口盤式干燥機6至12個月。
(3)工廠交貨的機械盤式干燥機,一般都由制造廠在工廠進行組裝、調試和生產性試驗,自檢合格后才提請訂貨單為復驗,待試驗合格后,才能簽署驗收。
(4)調撥的舊盤式干燥機的測試驗收,應基本達到“完好盤式干燥機”的標準。
(5)對于*性或長期性的盤式干燥機改造項目,應按原批準方案的性能要求,經一定的生產實踐考驗并鑒定合格后才予驗收。
(6)對于自制盤式干燥機,在經過6個月的生產考驗后,按試驗大綱的性能指標測試驗收,決不允許擅自降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