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波泄漏限值
工業微波設備的設計、制造和運行應能有效防止微波泄漏所產生的輻射危險。對應用器可能被人體某部分接觸到并有超過微波泄漏容許限值危險的所有設備,應提供保護措施如裝設帶有聯鎖的機殼門或屏障。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下的工業微波設備,在距其任何部位的距離等于或大于0.05 m處的任何易接近處,其微波泄漏功率密度應不大于50 W/m2(5mW/cm2),對處于“非正常運行”狀態下的設備,則應不超過lOOW/m2。
本部分規定了在離工業微波設備任何易接近部位的距離為0.05 m遠處測量的微波泄漏值(指發射值)。
二、微波泄漏的測量
微波泄漏應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儀器測量:
a) 對階躍輸入信號,儀器應在2 s~3 s內達到實際穩定值的90%;
b) 具有一只能在近處工作的非極化輻射檢測器;
c) 測量工業微波設備的工作頻率時能以+25%/一20%(士ldB)的準確度測量50 W/m2~lOOW/m2的功率密度(平面波)。
三、測量條件
正常運行:應根據制造廠和用戶協商的工業微波設備允許工作條件下的微波輸入功率范圍和材料種類,測量離設備任何部分0.05 m或更遠的任何可接近處的zui大微波泄漏。
有載非正常運行:應在卸掉或打開所有的機殼門、應用器門和蓋板的情況下測量。但在卸掉或打開這些時,其微波聯鎖能中斷微波功率產生的除外。應在每個裝有微波聯鎖的機殼門、蓋板或應用器門被調整到仍能產生微波功率的zui不利位置的情況下重復測量。
空載非正常運行:應在應用器中不裝被處理材料且微波能發生器放調整到設備聯鎖裝置所允許的zui大功率或不至于使微波加熱系統受損的zui大功率時,重復測量。
四、對微波聯鎖裝置的要求
應用器門:工業微波設備的應用器門打開時,至少應有二個微波聯鎖裝置動作,該聯鎖裝置的設計應具有高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長(符合GB/T 16855.1--2005的第2危險等級)。當應用器門的機械或電氣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發出警報,同時使工業微波設備停止工作。任何一個電氣或機械構件發生故障時,任何應用器門的所有微波聯鎖都不應失去作用。每個應用器門至少應有一個微波聯鎖裝置是隱蔽的,當該應用器門處于打開或任何中間位置時,此聯鎖裝置不可能用人體的任何部位使之動作。微波聯鎖裝置的設計應使在打開或關閉應用器門時,微波泄漏不超過規定的限值。
機殼門和蓋板:如果工業微波設備的機殼門或蓋板打開或卸掉時,其微波泄漏超過了0.1的規定值,則每個機殼門或蓋板的打開或卸掉應至少有一個微波聯鎖動作。為確保安全,通常需要兩個彼此獨立的聯鎖。
微波吸收裝置:對具有液流微波能吸收裝置的工業微波設備,如果任何一個吸收裝置在出口處的液體流量減少會使微波泄漏超過規定的限值,則應至少有一個微波聯鎖裝置動作。
五、對連續傳送帶裝置的要求:具有傳送帶系統的連續工作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如果傳送帶的出入口高度大于10cm,則濾波器區域的長度應至少為50cm。
六、使用和維護說明書:工業微波設備制造廠應對每種型號的產品提供必要文種的使用和維護說明書,其內容包括明確的警告和要采取的預防措施以避免微波泄漏可能引起輻照以及燒傷、起火、爆炸和電離輻射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