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福達食品機械的廣大合作商朋友們注意了!
新《商標法》在堅持實行認定保護制度的同時,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這一規定的,將面臨工商部門10萬元罰款。不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也明確規定: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
“終于明確了細節,五一以前上市的還能賣,而不是一刀切。”廣東餅干品牌嘉士利總裁譚朝均在談話中表示,此前致函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寬限請求終于有了結果。假如采取一刀切,到了5月1日,仍有很多尚在保質期內的食品在渠道銷售,屆時將給整個行業帶來上千億元的損失。
,對消費者來說是太熟悉不過了,走進各大商場超市,貨架上隨處可見印有“”字樣的商品。然而,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這一規定,意味著過去被看做是“金字招牌”的“”字樣將被禁止用于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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