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修改形成了《四平市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根據《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社會公眾提出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信函地址: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路1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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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四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4月8日
四平市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培育壯大玉米主食化產業,構建玉米主食化現代產業體系,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和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玉米主食化食品,是指以玉米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鮮食玉米及含有玉米成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衍生品。
本條例所稱玉米主食化產業,包括玉米主食化食品種植、生產、流通等全鏈條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立法原則】 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綠色優先、全鏈推動、融合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協調發展。
第四條【產業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玉米主食化產業規劃和支持政策。
第五條【工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部門或機構統籌協調、組織推進本條例的實施,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的工作職責。
各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有關工作。
第二章 玉米種植
第六條【種植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因地制宜建設玉米種植示范基地,優先安排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玉米種植標準化、規模化、品牌化水平。
第七條【種子產銷】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玉米種子符合凈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種子生產企業可以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設育種創新平臺,開展育種聯合攻關,為種植者提供優質玉米種子。
種子經營者銷售的玉米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玉米種子相符。
第八條【農業投入品】 玉米種植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玉米質量安全。
第九條【種植記錄】 種植玉米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玉米種植記錄,如實記載玉米種植過程中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獲日期等。
玉米種植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玉米種植記錄。
鼓勵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等其他玉米種植者建立種植記錄。
第十條【農產品安全】 銷售的玉米及含有玉米成分的相關農產品應當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相關檢測機構對前款農產品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隨機抽查監測。
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前款農產品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
第三章 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
(一)禁止使用農藥殘留、玉米毒素、黃曲霉素、嘔吐霉素等超標的玉米;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玉米主食化食品的
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玉米主食化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玉米主食化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五)銷售無包裝直接入口的玉米主食化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 玉米主食化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依法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十三條【食品包裝】 玉米主食化食品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質量、規格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鼓勵采用環保包裝。
第十四條【食品標簽】 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玉米主食化食品包裝上設置標簽,并標明食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添加劑、質量等級等內容。
鼓勵在標簽上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方式展示標簽內容。
鼓勵在鮮食玉米標簽上標注消費保存期。
第十五條【食品采購】 經營者采購玉米主食化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食品銷售】 經營者銷售玉米主食化食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
獲準使用“四平玉米”等區域公用品牌的玉米主食化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生產、加工、銷售玉米主食化食品。
鼓勵、引導經營者采取直銷、連鎖經營、開辦餐飲門店、開發預制食品、參加展銷、精細化定制等方式,多渠道銷售玉米主食化食品。
第四章 支持與保障
第十七條【行政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玉米主食化食品的生產經營:
(一)統籌利用涉農資金,用于與玉米主食化產業有關的基地建設、技術創新、企業升級改造、品牌推廣、產業融合等工作;
(二)培育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示范社、示范性家庭農場等種植者,以土地流轉、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合作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化、機械化種植玉米;
(三)建立健全玉米食品產業園、玉米電商直播產業園、玉米批發零售交易市場、玉米網上商城、玉米直播食堂等,為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搭建交易平臺;
(四)定期舉辦展銷會、博覽會、推介會等活動,吸引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參與活動,展示、宣傳、出售玉米主食化食品;
(五)支持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質量管理體系、食品安全體系、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清真食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認證;
(六)支持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推進機械化、標準化、智能化生產。
第十八條【行業支持】 糧食行業協會、農產品行業協會、玉米產銷聯盟等行業社會組織應當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玉米主食化產業健康開展。
第十九條【標準支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玉米主食化產業發展的特殊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不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玉米主食化產業全鏈條的地方標準。
第二十條【品牌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和落實玉米主食化區域公用品牌培育、保護、運用機制,引導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四平玉米”等區域公用品牌。
鼓勵和支持玉米主食化生產經營者開展品牌建設,依法注冊自有商標,申請綠色食品、有機產品等認證。
第二十一條【金融支持】 銀行業、保險業、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依法依規調整營銷策略,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提供適合促進玉米主食化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科研支持】 鼓勵、支持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大專院校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玉米種植、生產經營的先進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推廣。
第二十三條【餐飲支持】 財政資金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公辦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在保證飲食科學營養的原則下,應當帶頭采購玉米主食化食品。
鼓勵各級工會采購玉米主食化食品,為發放會員待遇。
第二十四條【人才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玉米種植、食品經營、品牌建設等方面的實用技術培訓,引進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為玉米主食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二十五條【宣傳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常態化宣傳,普及玉米主食化食品健康知識,引導人們逐漸轉變飲食理念和習慣,主動食用玉米主食化食品,助力玉米主食化產業發展。
每年的九月份為玉米主食化產業促進工作宣傳月。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集中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數據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建玉米主食化產業大數據平臺,歸集種植、生產、銷售等全產業鏈數據,發布有關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產業支持政策等。
第二十七條【質量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統一的玉米主食化食品追蹤溯源管理體系,推動玉米主食化食品生產經營者從選種、耕種、收儲到生產、流通全過程標準化管理和質量監控,實現玉米主食化食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信用保障】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建立玉米主食化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并實現互聯互通,如實記錄玉米主食化生產經營者的食品認證、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第二十九條【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建設玉米博物館、玉米特色小鎮、玉米文化體驗中心,發布玉米主題歌曲等措施,促進玉米主食化產業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特色旅游深度融合,提升產業整體效益。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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