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有關執行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4月10日起實施的加征關稅措施有關執行事項予以明確。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5號),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對原產于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84%關稅;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貨物已從啟運地啟運,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時進口的(以下稱“在途貨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為準確實施本次加征關稅措施,特別是落實對“在途貨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海關總署制發公告明確“在途貨物”及其進口申報要求等相關事項。
二、加征關稅措施要求
對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在現行征稅方式、適用關稅稅率(現行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暫定稅率與已實施的加征關稅稅率之和)基礎上,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三、申請“在途貨物”不加征關稅的有關要求
(一)“在途貨物”指北京時間(下同)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已從啟運地啟運,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時之間申報進口的原產于美國的貨物。
對以提前申報方式進口的在途貨物,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于2025年5月13日24時之前申報進境,且已繳納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企業在自行核實相關運輸情況、向海關作出聲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可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及利息。
(二)進口企業對“在途貨物”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時,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按要求進行申報:
1.有實際貨物進境的進口申報報關單:“啟運日期”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貨物“啟運日期”填報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81號)規定,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進口企業填報的啟運日期應在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加征關稅在途貨物>”(< >為英文半角符號)。
2.無實際貨物進境的進口申報報關單[如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的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后續征稅”(監管方式代碼為9500)的進口貨物等]:“啟運日期”應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進口企業填報的啟運日期應在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加征關稅在途貨物>”,并在隨附單據欄目上傳貨物運輸情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包含貨物自境外啟運地運輸至進境地的啟運地、啟運時間、運輸路線等信息)。
(三)對已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貨物,如符合“在途貨物”相關規定,進口企業在自行核實相關運輸情況、向海關作出聲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可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及利息。
四、保稅貨物相關管理要求
(一)保稅物流項下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仍執行現行保稅政策;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出區(場所)內銷征稅的,按《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TW賬冊、L賬冊)涉及原產于美國的貨物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單加工業務。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仍執行現行保稅政策。其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不得保稅流轉,內銷時按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申報計征關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貨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產品、殘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不得保稅流轉(包括深加工結轉、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等未實際離境的情形),應當辦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殘次品,不含副產品)內銷時按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申報計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現行規定申報計征。
企業需按照《公告》相關要求,做好加工貿易手(賬)冊調整。
制作單位:關稅司、自貿司、稽查司、稅管局(京津、廣州)、青島海關、深圳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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