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貸款貼息政策的實施細則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內政辦發〔2024〕61號)對農畜產品精深加工企業實施貸款貼息工作要求,通過貸款貼息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加快推動我區農畜產品加工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相關范圍和標準
(一)驗收和審核標準
1.扶持現有企業做大做強。對2024(含)以后通過兼并重組、擴規提產等方式實現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的農畜產精深加工企業,從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借入流動資金、科技研發資金,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70%且不超過2%的利率,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支持。
其中,兼并重組是指通過出資購買、承擔債務、控股、授權經營、合并等方式,將其他企業合并在1家企業內或將2家以上企業重新組成一個新企業。
擴規提產是指通過增加生產要素的數量、提高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等,實現生產能力和效率提升。
精深加工是指分等級、分部位、精細精準,營養成分分割的精加工;加工程度深、層次多,原料理化性質改變較多的深加工;進行循環利用、梯次利用、全值利用的農畜產品副產物綜合利用加工。
流動資金是指用于購置加工原料的資金。
科技研發資金是指用于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的資金。
企業貸款資金用途為收購加工原料或開展科技研發。
2.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業。對新注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的農畜產精深加工企業,從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借入流動資金、科技研發資金,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70%且不超過2%的利率,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支持。
其中,新注冊是指2024年以后注冊。
流動資金是指用于購置加工原料的資金。
科技研發資金是指用于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的資金。
企業貸款資金用途為收購加工原料或開展科技研發。
3.促進精深加工優化升級。對2024年以后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6億元,從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借入新建和升級改造的農畜產品精深加工項目貸款的企業,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70%且不超過2%的利率,給予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貼息支持。對年實際屠宰加工量達到2萬頭以上的肉牛屠宰企業,收購育肥牛流動資金貸款,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70%且不超過2%的利率,給予每年不超過600萬元貼息支持。
其中,新建是指企業從無到有,“平地起家”開始建設。
升級改造是指企業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經改造更新后,實現規模擴大。
流動資金是指用于購置育肥牛的資金。農牧部門在驗收時應與設施畜牧業財政獎補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驗、相互印證。
企業貸款資金用途為新建和升級改造農畜產品加工項目或收購育肥牛。
(二)貼息標準
貸款資金需專款專用、用途真實;企業貸款用途明確、符合細則要求,并達到主營業務收入等標準;貼息額度采取“雙限控制”,一是貼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70%且不超過2%測算,二是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貼息資金設置上限。其中,符合扶持現有企業做大做強要求的,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支持。符合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業要求的,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支持。符合促進精深加工優化升級中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的給予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貼息支持;符合實際屠宰加工肉牛2萬頭以上的,給予每年不超過600萬元貼息支持。對于同時符合上述2項及以上貼息標準的企業,由企業自行選擇其中1項進行申報。
(三)貼息對象
主要針對在自治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是以農畜初級產品為原料開展精深加工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貼息貸款,應與放貸金融機構正式簽訂貸款合同且貸款資金已到位;
2.申報主體與貸款主體一致;
3.貸款資金用途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貼息范圍;
4.同筆貸款未享受過其他財政貼息政策;
5.項目規劃、用地、環評等備案審批手續完備合規,符合國家政策要求。
(四)貼息期限
對符合條件的貸款,貸款主體按約定向金融機構按期付息后,可申請貼息。按年度進行結算,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貼息資金結算完畢;對同一個主體的同一筆貸款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以下情形不予貼息
1.申報貼息對象、范圍和貸款用途與上述規定不符;
2.逾期還貸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等;
3.同筆貸款在貼息年度內已獲得其他財政貼息補助;
4.近2年有不良信用記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按時清償貸款本息;
5.近2年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
7.涉黑、涉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8.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建設用地政策,或存在大棚房整治、環評及檢疫不達標等問題;
9.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旗縣農牧部門提交貼息申請和相關材料。申報主體提供的相關材料包括:
1.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企業貸款貼息申報表;
2.承諾函;
3.法人證明復印件等佐證材料;
4.加蓋金融機構業務審核章的貸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金融機構貸款卡原件及復印件(旗縣審核后退回原件);
5.放款金融機構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原始憑證、還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旗縣審核后退回原件);
6.企業建設用地、環評(如涉及)等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旗縣審核上報
旗縣農牧部門會同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主體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貼息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嚴格審查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利息支付真實性、項目建設內容與合同約定內容一致性等,確定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及主體,在《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企業貸款貼息申報表》(附表)上出具意見,匯總后上報盟市農牧部門。
(三)盟市復核公示
盟市農牧部門承擔核驗主體責任,對旗縣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通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后,在《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企業貸款貼息申報表》(附表)上出具意見,并將申報材料匯總后上報自治區農牧廳備案。
(四)自治區匯總審核
自治區農牧廳對盟市上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同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盟市驗收結果進行抽驗,抽驗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終審核結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預算的資金額度。
三、預算安排及資金下達
貼息資金一律按照“先建后補、分級負擔、據實補助、滾動實施”的方式撥付。貼息資金自治區財政承擔80%,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財政承擔。其中,自治區承擔部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先建后補”類涉農項目管理的通知》(內財農〔2024〕1825號)規定執行。貼息資金納入惠企直達管理,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農牧廳提交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指標文件下達后,根據《自治區本級惠企資金直達企業暫行辦法》,經自治區農牧廳審核后,由自治區本級直接撥付至企業(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若干措施》涉及的專項支持資金優先統籌自治區農牧廳歸口分配、管理的自治區涉農專項資金解決。盟市旗縣收到上級下達資金后,應按規定履行配套責任,在法定時限內盡快撥付資金,確保符合條件的貼息對象及時足額獲得貼息資金。如盟市旗縣未按規定履行配套責任,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在財會監督檢查、審計巡視和自治區抽查復核等環節,發現在項目申報及驗收時通過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手段套取財政貼息資金情況的,按規定程序收回已下達資金并按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處理,同步將違規申報主體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取消以后年度申報相關涉農項目資格。
本實施細則根據《關于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內政辦發〔2024〕61號)制定,2024年2月至12月底各盟市符合《關于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內政辦發〔2024〕10號,已廢止)項目申報的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附表:支持農畜產品精深加工企業貸款貼息申報表(樣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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