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
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體系,實現監管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強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推進精準監管、有效監管、智慧監管、公正監管,提升監管效能。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以“四個最嚴”為工作要求,以“四項原則”為工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通用信用風險,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動態確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等級,統籌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對不同風險等級企業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內蒙古自治區內登記注冊并獲得許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餐飲服務經營企業、食品銷售企業(以下統稱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和分類監管。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工作規范并監督指導全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類別評定、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工作。
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采集和記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信息,負責開展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類別評定、風險分類管理,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評定結果復核、匯總和結果應用。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職能處(科)室之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用信息全面、及時和準確歸集。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分類結果僅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內部參考依據,不作為對企業的信用評價,不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信用檔案
第六條 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以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用以直接或間接分析判斷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信息為基礎歸集形成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七條 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主要包括:基礎信息、監督管理信息、表彰獎懲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一)基礎信息
1.基本信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基本情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各項主體資質信息。
2.行政許可信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正本、副本、明細、生產經營類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換發及變更事項等許可事項信息;特殊食品還包括注冊證書、備案憑證等信息。
3.從業人員信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刪除了身份證號碼)信息。
4.產品信息:產品名稱、產品類別編號、執行標準等。
5.質量安全管理信息;包括通過HACCP、GMP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
1.監督檢查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日常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等檢查結果信息,以及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
2.產品抽檢信息: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名稱、批次、(不合格項目)、時間和數量等信息;企業對抽檢不合格產品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產品情況等信息。(主要為企業召回食品的品種、召回日期、召回數量、處理情況等)
3.行政處罰(處理)信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被監管部門通報通告的虛假夸大宣傳等違法廣告信息。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自治區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等)
5.投訴舉報信息:不同渠道受理的關于企業的各類投訴舉報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投訴舉報的質量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等信息)
6.責任約談信息:包括責任約談時間、約談單位、被約談人員、約談事項,以及整改情況等信息。
7.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包括列入原因、時間、作出決定機關,以及移出原因、時間、作出決定機關等信息。
(三)表彰獎懲信息。
表彰獎懲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表彰獎懲信息。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信用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媒體曝光信息等。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礎屬性、日常監管、社會評價、企業規模、監督抽檢、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息采取數據自動生成和線下采集相結合的方式歸集。
已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系統對接的方式自動歸集;未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線下采集的方式歸集。
第三章 分級標準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并動態調整。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越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具體分值(總分100分)按照1.25:1折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的分類結果,具體分值(總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類別劃分:分值為0—30(含)分的,評定結果為信用風險低(A級);分值為30—45(含)分的,評定結果為信用風險一般(B級);分值為45—60(含)分的,評定結果為信用風險較高(C級);分值60分以上的,評定結果為信用風險高(D級)。
第四章 分級程序
第十三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參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檔案,確定其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四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應依據對其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任約談等記錄進行確定。
第十五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確定信用風險等級。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不再進行信用風險等級評定,按程序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重新進行信用風險評定。
第十六條 以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為一個信用風險等級評定年度。在評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新辦企業,當年度不參加信用風險等級評定,在此期間的信用信息計入下一評定年度。評定出的信用風險等級有效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評定新獲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信用風險等級,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量化打分,按照本辦法確定其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連續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的,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核查生產經營條件的同時開展監督檢查,符合恢復生產經營條件的,根據監督檢查結果,按照本辦法確定其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直接定為D級:
(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未經許可或超出生產經營許可范圍進行生產經營的;
(三)出現3批次以上(包含3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如經營者履行了如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對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不適用本條。
(四)受到2次以上(包含2次)警告以外行政處罰的;
(五)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六)違法添加禁用物質;
(七)企業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企業責任人因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八)有其它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基礎上調高一個等級:
(一)出現1批次以上(包含1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如經營者履行了如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對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不適用本條。
(二)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不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的;
(三)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上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其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基礎上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除外)的;
(三)獲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信用風險等級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在等級確定年度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情形以及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當月調整其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對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信用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信用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信用風險等級為A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信用風險等級為B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信用風險等級為C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信用風險等級為D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適當增加對較高信用風險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適當降低對較低信用風險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每月出現動態調整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時匯總、分析,對連續調高等級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企業風險情況確定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開展體系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預警機制和信息系統,對出現風險預警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飛行檢查。風險預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或自治區級監督抽檢不合格,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信用風險類別被提升2個等級及以上的或連續2年信用風險類別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消除措施的,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閉環管理,根據發現的問題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隱患,決定是否開展現場回訪,現場回訪不計入檢查頻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市監食生規〔2022〕2號)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內市監食通字〔2020〕207號)同時廢止。
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