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市委、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標準化發展行動計劃》精神,以及總局《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總局83號令)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標準化工作實際,市市場監管局編制了規范性文件《上海市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滬市監規范〔2024〕1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標準化發展綱要》明確要求實現標準供給由“政府主導”向“政府與市場并重”轉變,同時提出到2035年,全面形成“市場驅動、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開放融合的標準化工作格局”。
近年來,本市企業標準化工作穩步推進,先后開展了浦東新區企業聯合標準、企業標準化總監等制度探索,穩步推進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目前本市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近10萬項。其中,266項企業標準獲評“領跑者”稱號(數據截至2023年底),數量位居全國前列。
2023年,總局制定發布《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為各地進一步深入推進企業標準化工作提供了上位依據。本市原有的《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辦法》已過期失效,有必要重新制定規范性文件,一方面細化對接總局相關要求,另一方面固化提升近年來工作經驗成效,為新形勢下企業標準化工作創新發展提供制度規范。
二、編制依據
《辦法》依據以下文件編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2、《上海市標準化條例》
3、《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三、起草過程
一是開展研究總結經驗。2023年下半年,市市場監管局標準創新處開展企業標準培育化工作專題研究,形成《本市企業標準培育管理調查研究報告》,并同步開展《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期間多次召開企業、專家會議,走訪相關企業形成《辦法(初稿)》。
二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今年上半年標準創新處在深入研討的基礎上,對初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市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多次召開由相關企業、區市場監管局、科研院所和相關法律專家等參加的專題座談會,進一步征求各方意見建議。
三是持續修改完善。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持續完善有關條文內容,最終修改形成《辦法(送審稿)》。同時,根據規范性文件起草要求,送審稿經由市局法規處和反壟斷辦審查。
四、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
(一)概覽
《辦法》共分二十三條。
其中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主體責任、管理分工和總體要求,明確企業應當承擔企業標準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至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標準的制定、公開、實施評估等程序,并對聯合制定企業標準、浦東新區企業聯合標準、其他單位參照制定標準的情形做了規定。
第十三條至二十一條,主要對企業標準化創新發展做出規定,分別從外商投資企業標準化、企業標準領跑者、“上海標準”培育、國際化推動、數字化推動、標準化服務業、企業標準化總監、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融資增信等9個維度明確了對企業標準化促進和服務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對企業標準化監督管理和文件施行日期做了規定。
(二)部分條款的補充說明
1、關于第八條“浦東新區企業聯合標準”的說明
浦東被授予立法后誕生的首部標準化立法《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中,首次提出了“標準創新聯合體”的概念,并突破了企業標準的發布主體只能是“企業”的限制、賦予“標準創新聯合體”發布標準的權利;同時,首次旗幟鮮明地提出“企業聯合標準”概念,市場主體積極響應。本《辦法》吸納了該創新舉措,專門設置了“第八條(浦東新區企業聯合標準)”,以區別于《標準化法》賦予所有企業可以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第七條”。
市場預期,“標準創新聯合體”可以打破行業壁壘,由多家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國家的企業聯合浦東相關單位自發組成,將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優勢集于一身,充分實現標準快速響應市場需求、可跨界、水平高、賦能新業態等目標,從而在產業協同、國際交流方面凸顯標準便利。本市鼓勵各類市場主體自發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并根據市場需求,制定、發布企業聯合標準,滿足市場所需。
2、關于第十條“標準公開”的說明
一是執行標準的公開。過去,相關方面對于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理解較為狹隘,認為“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才需要公開,對執行標準的公開不重視。因此,本條重新進行了提示:“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并對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二是公開途徑的強調。在2024年1月1日《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施行后,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需要在國家統一平臺進行相關公開。因此本條中進行了強調:“企業可以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三是標準變更后公開的時限。本條結合上海市之前的規范性文件,對標準變更后公開的時限作了規定,細化了《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相關要求:“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在30日內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企業標準經復審決定廢止的,應當在廢止后的30日內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
五、需要說明的情況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辦法》(滬市監規范〔2019〕15號)已過期失效。
供稿:市局標準創新處
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