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第一條(依據)
為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企業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上海市標準化條例》《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企業標準的制定、公開以及企業標準化的促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主體責任)
企業應當承擔企業標準化工作的主體責任,將企業標準化工作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制度,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標準化方法,以標準化促進企業發展。
第四條(管理分工)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政策措施,合力促進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企業標準總體要求)
企業標準應當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企業標準制定程序)
企業標準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廢止。
企業應當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制度,明確企業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可以整合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源,聯合其他企業共同制定企業標準。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布。
第八條(浦東新區企業聯合標準)
浦東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或者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可以相互聯合或者與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者組織聯合,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共同制定企業聯合標準,并以標準創新聯合體的名義發布。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的各方可以協商確定企業聯合標準的制定、權屬和執行等事項。
第九條(參照制定標準)
企業之外的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制定本單位產品、服務、管理標準的,可以參照企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標準公開)
本市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并對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企業可以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在30日內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
企業標準經復審決定廢止的,應當在廢止后的30日內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
第十一條(標準執行)
企業應當依據標準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并嚴格執行其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
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第十二條(企業標準實施評估)
本市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機構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當對其制定的相關企業標準進行評估和更新。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標準化)
本市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標準化協作平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各類標準化活動。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制定或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將創新技術、先進管理方法和服務模式形成標準,推動上下游企業加強產業鏈業務協同。
第十四條(企業標準“領跑者”)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企業標準“領跑者”評價工作,推動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先進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標準成為行業的領跑者。
第十五條(“上海標準”培育)
本市制定的企業標準,經自愿申請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上海標準”標識。
第十六條(國際化推動)
市市場監管局搭建服務平臺,支持企業在國際標準化雙(多)邊活動中,開展標準化交流合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鼓勵企業拓展國際化視野,對照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先進標準體系。
第十七條(數字化推動)
本市支持企業打造標準數字化平臺,將企業標準轉化成為機器可讀取、可解析的數據,提升企業標準實施與產品質量管理的協同性、便捷度。
第十八條(標準化服務業)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提供標準化專業技術服務,提升標準化服務水平,滿足社會和市場需求。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化總監)
本市建立企業標準化總監制度,搭建標準化總監交流平臺。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培養具有扎實標準化理論知識和專業領域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擔任企業標準化總監,全面引領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條(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
市市場監管局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指導企業不斷提升標準創新能力和層級。
第二十一條(融資增信)
企業標準實施良好的企業,經評估可按規定提升企業融資額度及便利度。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企業標準交易、企業標準質押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監督管理)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依法對企業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特殊重點領域可以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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