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溫54號建議的答復意見
伍思樹代表:
您在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修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適用情形的建議》(溫5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建議主要觀點和意見
您在建議中主要提出了以下觀點和意見:將《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四款“本規定所稱的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初級農產品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從而統一小食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初級農產品的法律責任。
二、針對所提意見建議的解決措施
您在建議中對我省小食雜店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設性的意見。針對您提出的意見,現提出工作舉措如下:
一是組織開展小食雜店經營食用農產品專題調研。結合食用農產品生鮮門店、社區團購專項治理,摸清小食雜店經營食用農產品現狀、存在問題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研究分析當前食用農產品監管規范依據是否充分、完整、有效。
二是強化對小食雜店經營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執法指導。主動采納代表意見建議,指導各地對小食雜店經營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統一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性和處罰,并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推動落實對小食雜店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及過罰相當等要求。
三是加強與立法部門溝通并及時提出立法建議。根據年度立法計劃及時向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提出修訂地方法規建議,推動修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條,建議修改完善小食雜店的定義,明確小食雜店的經營范圍包含食用農產品,并相應細化明確其經營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是完善小食雜店經營食用農產品的配套制度規范。根據近幾年監管實踐和目前小食雜店行業實際,結合地方法規修訂情況,及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重點是有關小食雜店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指南(指引)等內容。
五是進一步完善小食雜店日常監督檢查機制。以落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為抓手,指導各地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經營者主體責任,督促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管控制度,規范小微食品行業生產經營秩序。
三、涉及到的工作開展情況和下一步打算
圍繞小食雜店等小微食品安全監管,近年來我們還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認真貫徹實施地方法規
2016年12月23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公告第 53 號);2021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公告第55號),其中包括《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補充增加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食品生產加工制作、傳菜、銷售過程中佩戴口罩”的規定。
地方法規頒布實施后,市場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的食品安全問題,注重源頭治理,抓住關鍵環節,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切實消除小微食品行業風險隱患,不斷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先后出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浙江省小食雜店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評審指南(2022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三小”行業“多證合一”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小作坊高質量發展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并結合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食品安全“守查保”專項行動、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等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小微食品行業的質量安全監管,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二)依法規范對小食雜店日常管理
根據地方法規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小食雜店應當按照地方法規第八條,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依法登記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第七條規定,小食雜店禁止經營下列食品:(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二)自釀酒、散裝食用油。
根據上述規定,已經登記的小食雜店除以上兩類禁止銷售的食品外,其他食品、食用農產品均可以依法銷售。目前,在實施“多證合一”登記后,小食雜店的經營范圍均為“小食雜店(三小行業)”。而之前登記的小食雜店一般為“食品銷售”“食品經營(銷售散裝食品)”,部分也包含“食用農產品零售”;除此以外,現在市面上還有很多小菜店、水果店,雖然其主要銷售的是食用農產品,但多數也同時銷售部分預包裝食品,如醬油、食醋、食鹽、干果,以及面條、糕點等,也應認定為小食雜店。目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據此依法加強對小食雜店日常監督檢查,并自2023年5月起統一納入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互聯網+監管)平臺管理。
(三)加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監督指導
目前在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過程中,發現小食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一般是按照小食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一方面是考慮小食雜店作為合法的經營主體,可以經營食用農產品,另一方面,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二)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法律責任。
此外,2021年1月22日全國人大頒布新修訂《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強化過罰相當原則,要求實行小錯輕罰,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五種情形;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并且新增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等。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2022年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制訂出臺了《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浙市監法〔2022〕4號),其中“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第8項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該項清單明確初次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時符合下列1項或者2項條件的,即可予以減輕處罰:一是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是銷售者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因此,市場監管部門對小食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的處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要求。
下一步,我們還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進一步加強執法指導和監督。指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規范對涉及小微食品行業行政執法案件的管理,統一行為定性和處罰尺度,并根據年度立法計劃及時提出有關修訂地方法規的意見建議。
二是加強全鏈條追溯管理,著力消除小微食品安全監管盲區。迭代升級“浙食鏈”系統,全面對接“浙農碼”,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準出與準入數字化監管銜接機制,逐步完善對重點食品、食用農產品以及重點企業、小微主體的追溯管理,構建“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數字化追溯體系。
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優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針對小微食品行業量大面廣、違法行為隱秘、執法查處難等實際,完善社會化食品安全監督網絡,進一步明確網格員食品安全協管職責和巡查重點,加強宣貫培訓,提升協管員能力水平。同時,強化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促進小微食品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再次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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