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廣西自治區茶葉市場經營秩序,遏制茶葉過度包裝現象,推動茶葉產業高質量發展,2023年5月以來,廣西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治理行動,堅持規范和發展相結合,聚焦突出問題,嚴厲打擊茶葉過度包裝違法行為,推動簡約綠色消費理念深入人心,助力茶葉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依法糾正一批生產經營過度包裝商品的行為。以下是廣西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柳州市三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茶葉包裝層數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案
2023年9月1日,三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三江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食品過度包裝專項檢查,在銷售貨架上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名稱為鐵觀音(生產日期2022年1月3日)的茶葉禮盒,由外向內分別有透明塑封層、硬紙嵌泡沫方形紙盒、鐵盒、紙質密封層、茶葉袋塑封層共計五層包裝,該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的要求,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下架相關產品禁止銷售。
2023年9月8日,執法人員到該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當事人拒不整改,貨架上仍擺放該茶葉用于銷售。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其銷售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茶葉,拒不整改的行為,處以罰款。
案例二:北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坊商行銷售茶葉包裝層數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強制性標準案
2023年6月27日,北海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位于北海市海城區某茶坊商行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一款名為“紫龍柱”的盒裝茶葉,包裝從外至內依次為硬紙盒(殼)、紙盒、軟紙、半透明綿紙,包裝層數不符合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北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三:貴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有限公司銷售茶葉包裝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強制性標準案
2023年10月7日,貴港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商品包裝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問題線索,依法對貴港某茶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生產的一款名為“珍藏六堡茶(黑茶)”,內有1罐茶葉(凈含量:500g),經抽檢,該禮盒包裝尺寸為23.8cm×23.8cm×23.9cm,體積13537.916cm3,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標準進行檢測,該款“珍藏六堡茶(黑茶)”包裝空隙率達52%(標準限值≤30%),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貴港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四:百色市凌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商行銷售茶葉包裝成本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強制性標準案
2023年6月9日,百色市凌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凌云縣某生態茶葉直銷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一款品名為“凌云白毫”的茶葉,價格標簽為220元/盒,當事人提供該批次茶葉外包裝購進單據,顯示外包裝進貨價為60.00元/盒,外包裝成本占銷售價格的27.27%,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包裝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20%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百色市凌云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五:河池市南丹縣某茶葉直營店銷售茶葉包裝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強制性標準案
2023年9月6日,河池市南丹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河池市某茶業有限責任公司茶業直營店開展現場檢查,對當事人銷售的“霧里翠(綠茶)”(內有2個獨立包裝,單個包裝凈含量75克)、“畫眉(功夫紅茶)”(內有2個獨立包裝,單個包裝凈含量75克)進行抽查。經測算,“霧里翠(綠茶)”、“畫眉(功夫紅茶)”包裝空隙率均為77.2%(標準限值≤30%)、不符合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南丹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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