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重慶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我局修訂印發了《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渝市監發〔2023〕8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相關政策作以下解讀:
一、修訂的意義
(一)修訂《實施辦法》是順應形勢自我發展的迫切需要。機構改革后,我局于2020年8月印發了《實施辦法(試行)》,對推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和各類產業轉型升級,新產品新業態不斷涌現,廣大群眾對產品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這些都對監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實施辦法(試行)》實施三年來,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不適應不完善的問題,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實施辦法》是推動產品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關于“質量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質量政策法規更加健全,質量監管體系更趨完備”的要求,修訂《實施辦法》有利于進一步突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作為產品質量監管的“哨兵”作用,有利于完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運用法治力量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監管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推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改革創新。
(三)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總局工作意見的客觀要求。市場監管總局近期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意見》(國市監質監發〔2023〕59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市場監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如重新明確監督工作的基本原則、統一監督抽查結果公布分析要求、加強監督抽查結果信用約束、精準幫扶解決質量問題等內容。修訂完善《實施辦法》,是緊密結合重慶實際,因地制宜貫徹落實總局《意見》精神,將總局關于監督抽查工作的最新理念、最新要求和最新標準制度化、規范化的有力舉措。
二、修訂的原則及法規依據
修訂過程中,注重以下原則:一是明確修訂目的。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著力解決群眾重點熱切和基層工作發現的問題;二是突出調查研究。在主題教育的基礎上,梳理調查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作為本次修訂的重點;三是制度規定可行。充分研究論證,確保修訂的制度措施在嚴守產品質量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切實可行,能提高產品質量監管效能。
此次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和《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意見》(國市監質監發〔2023〕5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增加了部分規范條款,刪除優化不符合工作實際的部分條款,調整合并部分條款的表述、順序,共涉及條款39條,修訂后總條款數由76條變為80條。修訂內容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貫徹落實上級新要求。根據總局新近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規范抽查結果公開原則范圍,包括抽查結果統一用“不合格率”進行統計分析等內容。二是順應質量監督新形勢。順應當前發展新形勢,新增涉及生產銷售單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落實、成渝雙城經濟圈產品協同聯動抽查等條款。三是總結工作實踐新經驗。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問題較多的抽樣、檢驗、后處理等流程環節進一步規范,比如,在抽樣環節細化樣品獲取的價格及樣品憑證規定、新增抽樣單填寫的要求等;又如,在復檢環節對異議受理、復檢工作時限及程序重新規范;再如,在結果處理環節規定區縣局下達責令整改的時限,厘清后處理責任分工等。四是創新監督抽查新舉措。將近年來我市監督抽查工作中探索的創新做法,如申報制抽查、產品快檢、問題產品質量幫扶等寫入辦法,用制度的方式加以固化,在監督抽查實踐中推廣運用。
四、《辦法》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八章80條,具體為:第一章總則,共10條。主要對監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原則導向、責任分工、費用保障等作出規定。第二章計劃組織,共11條。明確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的具體要求。第三章抽樣,共22條。對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抽樣人員、樣品抽樣環節、現場記錄、運輸等各環節的操作規程。第四章檢驗,共9條。規定了檢驗的具體操作規程、檢驗中特殊情況的處置、檢驗報告的要求、快速檢測等內容。第五章通知,共3條。規定了檢驗結果的告知方式、時限及退樣情形。第六章異議處理,共9條。規定了異議處理、復檢的要求的具體流程等內容。第七章結果處理,共14條。對結果發布、結果管轄權的認定、復查、處置、整改等環節作出規定,并明確信用約束、行政處罰、質量幫扶等工作要求。第八章附則,共2條。對日期、施行時間進行了解釋說明。
《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試行)》(渝市監發〔2020〕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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