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全面開展“鐵拳”“亮劍2023”綜合執法行動,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持續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治理行動,糾正、查處一批過度包裝違法行為,遏制過度包裝現象。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共查處茶葉過度包裝案件16件,責令改正277件。
9月1日,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新國標即將實施,現對茶葉過度包裝違法行為開展解讀。廣大茶葉生產經營者要引以為戒,認真對照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包裝管理與進貨查驗,改進包裝設計,避免生產、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產品。
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茶葉過度包裝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7月12日,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葉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5日,該局對某茶業商行進行檢查,現場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緊壓白茶(300g,2020年7月20日生產)、龍井茶(200g,2023年3月29日生產)兩款茶葉進行抽樣檢驗。經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驗,緊壓白茶包裝空隙率為80%、龍井茶包裝空隙率為66%,兩款茶葉包裝空隙率項目均不合格,屬于過度包裝商品。2023年4月10日,當事人因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被該局責令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2家茶葉銷售商戶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5月6日、16日,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葉商行、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4日,該局在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某茶葉商行銷售的標注“皇家紅”的茶葉,某茶葉店銷售的標注“班章境界 東卓茶葉”的普洱生茶,兩款茶葉除初始包裝外,包裝層數均為4層,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包裝層數3層及以下的要求。2家茶葉銷售商戶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2家商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在4月5日前下架并改正。2023年4月7日,該局再次對這2家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2家商戶均還在銷售上述2款茶葉,且2款茶葉的包裝除初始包裝外仍是4層。2家商戶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分別對2家商戶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海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6月19日,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超市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6日,該局對某超市進行檢查,對現場在售的“御苗堂龍井茶”及“御文化龍井茶”兩款茶葉進行過度包裝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御苗堂龍井茶”包裝空隙率為81%,“御文化龍井茶”包裝空隙率為80%,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屬于過度包裝商品。2022年9月6日,當事人因銷售過度包裝茶葉被該局責令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5月16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9日,該局對某茶葉店開展執法檢查,對當事人銷售的“緊壓白茶·白牡丹”(規格357g/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款茶葉包裝空隙率為7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因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被該局責令改正,本次執法抽檢為同系列茶葉且包裝空隙率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東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7月27日,東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食品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6日,該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貨架上陳列一款名為“銅箐河”的茶葉禮盒,該茶葉禮盒除透明包裝紙初始包裝外,從內至外依次為橙色印花紙、棕櫚葉、黃色抽繩布袋、黃色禮盒共4層包裝,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包裝層數3層及以下的要求。2023年5月16日,當事人因經營過度包裝茶葉產品,被該局責令改正,要求其下架過度包裝產品并自查自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縉云縣市場監管局糾正某茶葉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違法行為
2023年7月4日,縉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線上線下聯動治理模式,依法對某茶葉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7月4日,該局在網絡巡查中發現,縉云縣農合聯在抖音短視頻平臺發布的縉云黃茶宣傳視頻中一款縉云黃茶禮盒疑似過度包裝,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現該款縉云黃茶禮盒(凈含量為100g),經現場測算,初始包裝的總體積為1062693.8mm?,銷售包裝體積為4847100mm?,包裝空隙率為65%,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包裝空隙率≤45%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日,該局對上述茶葉禮盒的生產企業浙江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茶葉。目前,該企業已停止生產銷售此款茶葉禮盒。
案例七 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糾正2家公司銷售過度包裝茶葉違法行為
2023年8月11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杭州火車東站內2家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8月1日,該局在杭州火車東站內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對2家公司在售的“西湖龍井茶(凈含量50g*2)”、“西湖龍井茶(凈含量150g)”進行執法抽檢。
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西湖龍井茶(凈含量50g*2)”的包裝空隙率為7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空隙率≤60%的要求。“西湖龍井茶(凈含量150g)”的包裝空隙率為67%,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包裝空隙率≤45%的要求。2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責令2家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八 龍游縣市場監管局糾正某茶莊銷售過度包裝茶葉違法行為
2023年8月1日,衢州市龍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莊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8月1日,該局對龍游縣某茶莊開展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名門之秀白茶福鼎白茶(350g)”涉嫌過度包裝。經現場測算,該茶葉產品銷售包裝體積為5495680mm?,初始包裝總體積為676403mm?,包裝空隙率為8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空隙率≤45%的要求,屬于過度包裝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九 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分局糾正某茶葉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違法行為
2023年7月14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對某茶葉商行銷售茶葉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7月14日,該局依法對普陀某茶葉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一款“天臺山云霧茶”,凈含量/規格:125g×2。該產品外包裝為348mm*225mm*80mm的長方體,銷售包裝體積為6264000mm?,經現場測算,包裝空隙率為62%,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空隙率≤45%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十 仙居縣市場監管局糾正某茶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度包裝茶葉違法行為
2023年8月10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葉商貿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8月10日,該局對某茶葉商貿有限公司開展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銷售規格名稱為“鼎白女兒茶(禮盒裝)”的盒裝茶葉,標稱凈含量為1KG(100g*5*2盒),年份:2022,售價45000元,該茶葉由內至外初始包裝為100g獨立小包袋層,第一層為500g(100g*5)獨立包裝層,第二層為塑料膜包裝層,第三層為紙盒包裝層,第四層為為木制盒包裝層,除初始包裝外的包裝共計4層,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包裝層數3層及以下的要求,屬于過度包裝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來源 | 省局執法稽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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