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全面體現
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和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要求,從生產環節到加工、消費環節實現農產品的全過程監管。
農產品是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初級產品,其質量安全關系公眾健康,也關系著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我國是農業大國,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對于國家發展更為重要。2006年我國制定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我國農業技術的發展,為適應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形勢,2018年我國對個別條款進行修正,并提出修法議案。修訂草案于2021年通過初次審議;2022年6月進行了二次審議;9月2日正式通過。
在標準方面,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強調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并進一步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農產品關鍵成分指標等要求、與屠宰畜禽有關的檢驗規程等五項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要求。同時指出,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除了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之外,還應當充分考慮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
在監管方面,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同時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了更多監管要求,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制度等。此外,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人員也提出了相應要求,要求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在處罰和問責方面,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于有關部門、檢測機構、生產經營企業都提出了更詳細更嚴格的處罰條款。對于檢測機構,法律明確了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檢測人員,因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導致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檢測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此外,法律還提高了對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行為的罰款數額。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措施。修訂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現從田間地頭到百姓餐桌的全過程、全鏈條監管,與食品安全法銜接,將進一步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治保障,從而促進農業經濟發展,推動鄉村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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