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巿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全國光學計量技術委員會已完成《分布光度計校準規范》光學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征求意見稿。為了使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能廣泛適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國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3月31日。
分布光度計常用于燈具及光源配光性能的測量,即燈具及光源在空間不同方向的光度量值的空間分布。分布光度計出廠的技術說明上標注的總光通量準確度和響應度線性、及轉角準確度等參數,標注多不規范,且不同廠家產品質量參差不齊。一般用戶較難判斷儀器性能差異,影響用戶使用。特別是燈具質檢機構和生產廠家,均用此類儀器檢測照明產品光學性能,如果分布光度計的性能差,將直接影響對照明產品性能乃至質量的評價。
目前,用到分布式光度計的相關標準有GB/T 9468-2008《燈具分布光度測量的一般要求》和GB/T 5700-2008《照明測量方法》。它們給出了特定用途和行業對此類儀器產品質量和限值的要求,未給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計量校準方法和標準器等具體技術指標和明確的溯源鏈。為了保證分布光度計相關光學參數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就要對其進行定期校準,保證其測量參數有效溯源,滿足相關行業對照明光源、燈具等產品光學參數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和準確性,為提高光源產品質量提供有力的技術保障。鑒于目前此類儀器尚無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為更好的貫徹執行計量法,為保障此類儀器量傳量值準確可靠,制定分布光度計國家校準規范是非常有意義的。
JJF 1071-2010 《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32-2005 《光學輻射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共同構成支撐校準規范制修訂工作的基礎性系列規范。
本規范為首次制定。本規范參考:JJG 245-2005 《光照度計》;JJG 246-2005 《發光強度標準燈》;JJG 247-2008 《總光通量標準白熾燈》;GB/T 9468 《燈具分布光度測量的一般要求》編制而成。
依據JJF 1071-2010 《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引言、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述以及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等內容。
校準環境條件:
1.環境溫度: (23±5)℃,校準其間,溫度變化應不超過3℃;測量LED時,溫度為 (25±2)℃,或根據溫度對測量結果進行修正。2.濕度:≤85%RH。其他:校準應在暗室中進行,室內不應有腐蝕性氣體、影響測量的震動、電磁干擾或空氣流動。
測量標準及其它設備:
1.發光強度標準燈。標準燈應符合JJG 246-2005《發光強度標準燈》中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燈計量特性要求,至少3只。2.總光通量工作標準燈。工作標準燈應符合JJG 247-2008《總光通量標準白熾燈》中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燈計量特性要求,至少3只。LED測光標準燈,相關色溫在2700 K ~6500 K的LED光源至少3只,Urel=2.0%(k=2)。3.轉角測量裝置。自準值儀:準確度等級不低于3級。多面棱體:準確度等級不低于四等。轉角測量儀:分辨力不大于0.01°,最大允許誤差MPE:±0.02°。激光跟蹤儀:MPE:±(15μm+6×10-6L)。注:上述測量儀表均應具有有效的檢定、校準證書。
校準結果表述: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上反映,校準證書校準原始記錄格式見附錄A,校準證書內頁推薦格式見附錄B。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標題,如“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b) 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 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 送校單位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對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境的描述;l) 被校儀器工作的波長范圍;m)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n) 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
復校間隔時間: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校準周期1年。
本規范適用于分布光度計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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